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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资讯|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合规指引的通知
2025-07-215

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,加强规范引导,完善农村食品安全常态化治理机制,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总结吸收全省各地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,结合现行的相关食品安全制度规范,研究制订了《浙江省农村食品生产企业“十要”合规指引》《浙江省农村食品销售“三五”合规指引》。





浙江省农村食品生产企业“十要”合规指引

浙江省农村地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《食品安全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,落实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,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,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,具体应当做到“十要”:

一、生产资质要有效

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,不得超范围生产;实际生产的特殊食品按规定注册或备案,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符合要求。

二、场所卫生要整洁

厂区、车间卫生要保持整洁,无扬尘、无积水;配备足够数量的防鼠、防蝇、防虫害装置;准清洁作业区、清洁作业区有空气净化要求的,应当符合相应清洁级别规定。

三、人员管理要严格

要依法配备与企业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、食品安全员,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、食品安全总监、食品安全员等岗位职责,常态化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,按规定参加并通过抽考;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应具备有效健康证明;不得聘用从业禁止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相关工作。

四、风险管控要闭环

根据企业生产实际制定风险隐患管控清单,严格执行“日排查、周管控、月调度”,及时闭环整改发现的问题。

五、采购进货要查验

采购食品原料、食品添加剂、食品相关产品,要及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,并做好台账记录。

六、生产过程要合规

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、回收食品、超过保质期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;不得擅自改变许可审批核准的生产工艺和流程布局;生产过程管控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要求。

七、食品标签要规范

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》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要求;不得虚假标注,不得违规宣称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。

八、出厂检验要落实

生产的食品应当检验合格方能出厂销售;要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,并按规定留样。

九、贮存条件要控制

食品原料、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要有专人管理,贮存条件应符合规定要求;食品添加剂要专库或专区贮存,有明显标示,落实专人管理。

十、重大风险要报告

生产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风险隐患,应立即采取整改、停止生产等措施,并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。





浙江省农村食品销售“三五”合规指引

在浙江省从事农村食品销售应当符合《食品安全法》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《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,保证食品安全,不得销售禁止生产经营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。农村食品销售合规要求包括“五要”“五不得”“五关注”,简称“三五”合规指引。具体如下:

一、“五要”

一是证照信息要公示。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,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和小食杂店应进行“多证合一”备案或登记。

二是健康证明要办理。销售熟食、糕点等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,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,办理健康证明。

三是索证索票要完整。进货时向供货商索取证照资质证明、相关合格证明、进货单据,按照规定建立记录台账,鼓励使用“浙食链”平台的电子凭证。

四是食品贮存要规范。按食品标签标识的温度和条件贮存食品,与墙壁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,同时注意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,避免交叉污染。

五是食品安全要自查。对已经发霉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,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,定期检查并清理过期食品。

二、“五不得”

一是禁止类食品。不得销售《食品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,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。

二是假冒伪劣食品。不得销售假冒伪劣食品,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。

三是“三无”食品。不得销售“三无”食品,以及其他来历不明食品、没有标签的预包装食品、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等。

四是违规散装食品。小食杂店不得销售散装食用油,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散装食用盐。

五是“假”保健食品。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普通食品,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。

三、“五关注”

一是关注散装食品,标签信息要完整:散装食品应加盖或者密闭存放,标签信息完整,应标注名称、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、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等内容。

二是关注冷藏冷冻食品,温度控制是关键:低温乳制品、雪糕等冷藏冷冻食品应配备带有温度显示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,确保食品储存符合食品标签标示的温度要求,并如实做好温度记录。

三是关注特殊食品,违法宣称必被查: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,应设置专柜或专区,并标明“保健食品销售专柜(专区)”字样,保健食品禁止与普通食品混合放置。销售保健食品时,不得宣称其具有减肥、降脂、壮阳等功能或疾病预防、治疗等功效。

四是关注生鲜食品,美颜违法靠不住:标明名称、产地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等信息,销售畜禽肉类、海鲜、水果等生鲜食品时禁止使用生鲜美颜灯,应选择符合国标的照明灯具。

五是关注重点食品,上链追溯更规范:重点主体按照规定应用“浙食链”,上链包括预包装豆腐、巴氏杀菌乳等重点食品,鼓励其他主体应用“浙食链”,以及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。

(来源: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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