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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1日起,这些与食品企业相关新规实施
2026-04-3013
2026年5月1日起,
有哪些与食品相关新规实施
快来看↓↓↓
2026年5月1日起,使用新版《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》《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》

市场监管总局对《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》《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》进行了修订,形成了《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(2026年版)》《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(2026年版)》。

各地登记机关自2026年5月1日起使用新版《文书规范》《材料规范》办理各项登记、备案业务。

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》修正条款内容,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

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》的决定(2026年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7号) 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。

新增部分内容包括: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,应当使用对该商品承担质量责任的系统成员的商品条码。委托他人生产的商品,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或者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。经集团公司向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备案后,子公司生产的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、设计、安排生产并使用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,可以使用集团公司授权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。

在罚则部分,将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五条、第三十六条中的“责令其改正”修改为“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”。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“没收违法所得”。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,作为第二款:“生产者委托他人生产商品,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商品条码的,按照前款规定处理。” 
《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

《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2026年1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4号公布,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。
《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要求平台企业对入网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,对其经营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查,并每六个月核验更新相关信息;要求入网销售者对所售食品安全负责,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,不得宣传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,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。
(来源:市场监管半月沙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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