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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2026年团体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
2026-09-072

为深入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、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》和《关于开展团体标准规范发展优质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》等文件精神,进一步强化团体标准管理,提升团体标准质量与实施应用效能,根据《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》规定,决定对协会发布实施的团体标准开展复审工作,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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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审范围

截至2025年底发布实施且现行有效的团体标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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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审要求

      为确保复审结论科学合理,重点从以下方面开展审查和评估:

(一)合规性:标准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要求;技术要求是否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;是否为本协会章程确定的业务范围;标准是否涉及专利,相关专利信息的披露是否合规,是否存在版权侵权风险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。

(二)协调性:标准内容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、产业政策、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等存在大量重复或不协调等情况;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;是否遵循 GB/T1.1—2020《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: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》等标准编写要求。

(三)实施应用情况:标准涉及的产品、过程或服务是否已被淘汰或即将淘汰;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、可操作;标准是否被法律法规、部门规章、国家产业政策引用,是否被采信为国家、行业或地方标准;是否得到实施应用或取得了实际效果,在行业内发挥了积极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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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审结论类型

(一)继续有效:标准在合规性、协调性等方面均无问题,实施应用广泛、成效显著,适配当前食品产业发展需求,无需调整,可持续实施。

(二)修订:标准整体框架合理,但存在引用文件过期、指标滞后、表述不严谨、实操难度大或应用覆盖面不足等部分问题,需针对性修订完善。包括修改单、修订标准文本2种形式。

(三)予以废止:标准核心条款与法律法规、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冲突;或相关产品、工艺、技术已被淘汰;行业应用极少,不再具备实施应用价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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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审工作流程

(一)自评

请各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组织开展自评,自评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、核验确认,保障自评结论的客观性与全面性,并如实填写《团体标准复审自评表》(附件2),加盖单位公章。

(二)专家评审

协会组织标技委专家(不少于5名)对各单位提交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查,出具专家复审意见。

(三)公布复审结论

协会结合起草单位自评结论和专家复审意见,形成复审结论,并予以公告。对修订标准文本的,及时启动修订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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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限和要求

请于2026年9月21日前,将纸质盖章材料报送至协会,同步将全部材料PDF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。

逾期未提交的,视为无意见,由协会统一组织安排复审事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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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方式

其他未尽事宜,请联系协会秘书处。

联系人:潘虹  吴韵云

联系电话:0571-85166967  85166980

电子邮箱:124999558@qq.com

协会地址: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68号远扬大厦1011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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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下载

附件2:《团体标准复审自评表》

(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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